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