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