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