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法律 发布:1986-09-05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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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六条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七条 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八条 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九条 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条 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二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三条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五条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八条 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