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