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