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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