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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