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