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