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