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