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