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