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