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八条 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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