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九条 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86-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