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