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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