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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