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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