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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