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