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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