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八条 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
(二)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享有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享有相关豁免的人员;
(三)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
(四)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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