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