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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