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