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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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保险监...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国务院...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回转移的财...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该外资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