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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