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