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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