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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