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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