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一)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