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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