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回转移的财产,处转移财产金额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