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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