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