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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