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