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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