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