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