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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