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