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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