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