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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