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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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资本充足率还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申请书,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变更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关于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
外国银行代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解散、关闭、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外资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