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