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