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