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