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