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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